新闻资讯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3-13
  |  
阅读量:
字号:
A+ A- A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晋建科函〔2023〕220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11个市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建筑节能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组共随机抽查87个项目,检查项共2640项,涵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其中符合2137项,占比80.95%;不符合503项,占比19.05%。对24个问题突出的项目下达了执法建议书。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本到位,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各市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检查内容,对发现的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吕梁市印发《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参建主体依法查处。晋中市印发《关于加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不断强化绿色建筑保障措施。

  二是绿色建筑发展成效显著。各市均能够按照《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绿色建筑有关强制性规定,规范执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论证制,促进我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断提高。朔州市住建局联合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推动朔州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构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协同联动机制。吕梁、临汾等市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创新项目,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三是装配式建筑扎实推进。各市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支撑体系,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太原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职责,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的良性发展。大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装配式建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一是部门沟通不畅,监管职责未落实到位。部分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沟通不畅,对新建项目报建及节能设计信息不能及时全面了解,造成部分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的建筑节能日常监管职责未完全落实到位。

  二是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主管部门缺乏主动性。部分市绿色建筑绝大部分为基本级,缺乏高星级绿色建筑。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缺乏总体谋划,满足于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对一星级及以上标准执行不严,高星级项目培育力度不大。

  三是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整改情况报送不及时。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临汾、运城等市整改情况未按文件要求报送。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节能意识进一步增强,但在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以及绿色建筑技术水平提升、能力培养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认识不足,质量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建筑节能公示牌与设计变更不符,建筑节能公示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多数建设单位未将项目的节能措施和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一是设计单位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不熟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性能了解不充分。存在引用规范错误,未能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二是绿色建筑设计不完善,部分项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深度不足,绿色技术的选择流于表面,未真正落实到设计文件中,评分不严谨,不符合工程实际,设计结果不能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导致绿色建筑无法有效落地。

  三是部分项目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的内容指标不一致,建筑及暖通节能计算书变更不规范,变更后计算书未重新核算。

  一是建筑节能施工日志和施工现场不符,施工方案未审批已施工,节能施工专项方案与设计文件脱节,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内容不明确、不完善,从项目照搬照抄,对施工不具有指导性。

  二是部分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随意取消、改变保温设计。保温材料进场报验不规范,未建立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台账进场复检频次不够。

  三是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存在边施工、边送检或送检滞后的情况,为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一是未按要求审查施工组织专项方案,未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要求编写监理细则,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对进场材料检测和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未能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查验制度,将不合格材料按合格材料签字,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

  三是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建筑节能材料未送检合格就先行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纠正,未能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上报主管部门。

  本次检查中,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检查组下达了执法建议书,现通报如下:

  施工单位:现场实测37层、38层、40层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处节能构造,共测四处,厚度分别为:0.6cm、1cm、1cm、1.3cm,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3cm厚保温砂浆,并且现场已开始后续刮白施工。

  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无内墙、屋面保温施工相关监理记录。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监理单位:1.节能监理实施细则中保温钉长度、检验批划分原则、编制依据参考规范均与实际不符。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1.地暖绝热层设计为挤塑聚苯板,现场实际使用材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8.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采暖与非采暖隔墙未做30mm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户内、管井已经抹灰),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3.屋面保温150mm挤塑聚苯板复试检测报告中导热系数为0.028,与设计0.024不符。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7.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4.变形缝处未采用岩棉板保温材料封闭,现场为铁皮封堵,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1.采暖与非采暖隔墙(楼梯间、管井、电梯井与采暖房间)未做30mm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采用水泥砂浆抹面。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地下室顶板(采暖与非采暖楼板)管道桥架已安装完成,未做65mm矿物纤维喷涂,涉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3.屋面挤塑聚苯板复试报告中导热系数为0.029,与设计0.024不符,且缺少吸水率指标,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7.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4.所有原材料报审、见证取样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均未提供,外墙100mm岩棉防火隔离带检测复试报告未提供。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2条、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1.管井、电梯井与户内房间隔墙(采暖与非采暖隔墙)未做建筑保温砂浆,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地下一层顶板(采暖与非采暖)未做60mm无机纤维喷涂,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3.地暖分集水器设置位置未按图纸施工。

  施工单位:1.未提供材料复试报告,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2条、第6.2.2条、第7.2.2条、第8.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管井、电梯井与户内隔墙未做20mm无机活性保温砂浆,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1.管井与户内隔墙未做30mm保温砂浆,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未提供地暖20mm挤塑板原材报审、复试报告,现场已经隐蔽,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8.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3.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复试报告中缺少吸水率指标,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2条、第7.2.2条,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设计单位:暖通说明中无采暖管道保温内容,不满足设计要求;图纸未设计室温自动调控装置;未提供热工计算书。涉嫌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屋面保温设计为150mm厚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带表皮),原材料报验资料、检测复试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均为120mm厚,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7.2.3条,涉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设计单位:施工图出图时间分别为2022年4月、2022年5月,节能设计依据未按照强制性标准GB55015-2021执行,涉嫌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未做最底层(3层)阳台底板外贴80mm厚岩棉板,未做飘窗底板100mm岩棉板,未做采暖与非采暖隔墙30mm厚玻化微珠,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8.2.3条,涉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合同不含节能工程相关内容,节能工程施工单位非总承包单位,涉嫌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设计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暖通设计依据未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20执行;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公寓供热建筑面积、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有误,采暖热指标超过限值,供暖公寓总热负荷前后不一致;3.未提供热负荷计算书。

  施工单位:1.断桥铝金窗复试报告中,设计抗拉等级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2.中空玻璃、窗户密封胶条、外墙网格布、地暖管道无现场复试报告;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窗框断桥铝型材为60系列,现场为65系列,未提供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

  监理单位:1.节能实施细则中的挤塑苯板为100mm,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无100mm的挤塑聚苯板;2.未提供外窗及外墙保温旁站记录;3.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设计单位:1.节能说明中设计依据缺少GB55015-2021;2.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说明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表中屋面保温层厚度、公建部分隔墙传热限值有误;3.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说明中,居住建筑外窗与公共建筑外窗做法不一致,传热系数一致,需复核;4.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暖通专业与建筑专业执行规范标准不统一(暖通专业应根据建筑提供的节能参数校核热负荷计算书、图纸中的室外温度等内容);5.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日期为规划许可证日期之前,需核对;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暖通说明与系统图中,采暖系统分区不一致。

  施工单位:1.节能方案中编制标准依据错误,空调搁板节点图中保温做法与设计施工图文件不一致;2.未提供铝合金外窗型材复检报告;3.粘结砂浆、网格布型式报告与复试报告中的使用的同一本规范引用标准不一致;4.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墙保温材料岩棉板厚度为100mm,现场外墙保温材料岩棉板厚度为80mm厚;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空调板保温为30mm厚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现场实际为一层抗裂砂浆;6.住宅单位的各楼梯间屋顶未联通,存在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1.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记录;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设计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节能计算书中外窗选型说明不一致;2.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节能计算书中无机纤维棉导热系数不一致;3.施工图设计文件暖通设计说明中采暖管道保温厚度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341-2016附录F;4.热负荷计算书中汇总数据负荷房间编号缺项。

  施工单位:1.外窗复试报告中抗风压等级检测结果为4级,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抗风压等级6级要求,现场窗框已安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外窗;2.地暖分集水器未安装自动温控阀;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窗侧面为80mm岩棉板,现场未做保温;4.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墙岩棉板厚度设计为80mm,现场西面外墙为70mm,未按图施工。

  监理单位:1.未提供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的巡视和平行检验的记录资料;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设计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篇与节能计算书中凸窗板保温厚度不一致;2.供暖热负荷计算书中汇总数据房间编号缺项。

  施工单位:1.未提供节能专项施工方案;2.未提供墙体、屋面的保温材料的复试报告;3.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型式检验报告ZC2017-338为过期报告;4.未提供窗户的试验报告;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楼梯间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厚度为30mm,现场施工为10mm,未按图施工;6.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窗户为中空5+12Ar+5,现场为5+12A+5,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外窗。

  监理单位:1.未提供专项监理方案;2.监理实施细则与保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门窗、屋面保温做法不一致;3.未提供屋面保温的旁站、平行检查、巡视记录;4.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1.6#楼梯(10/P轴)西侧外墙保温设计变更为80mm岩棉板,现场检查为50mm岩棉板,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4.2.7条,涉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屋面挤塑聚苯板设计变更为100mm,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80mm,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第7.2.3条,涉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设计单位:施工图出图日期为2020年1月,建筑节能专篇设计依据为DBJ04-242-2012,不满足75%的节能要求,涉嫌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1.缺供暖房间热负荷计算书和水力平衡计算书。2.建筑施工图中未见“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的要求,不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20中4.2.1条注2的规定。3.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执行标准有误,不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20中4.2.7条注2的规定。

  施工单位:1.现场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处节能做法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施工,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30mm厚保温砂浆。2.地面节能、采暖节能、内墙节能均无保温材料进场检验、复验报告;外墙节能岩棉板复验报告缺少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密度、燃烧性能检测项目,且复验报告数量仅为1组,应为2组。

  监理单位:1.无相关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节能各类材料,包括外墙岩棉板(50mm、90mm)、屋面挤塑板、地暖管、20mm挤塑板、电线、门窗均无复验报告,材料质量不明。

  监理单位:1.无墙体6t体育app官网入口、屋面保温工程任何形式的监理记录。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1.现场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处保温构造与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现场实际采用水泥砂浆。2.外墙所有造型处保温材料实际采用B1级石墨板、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A级岩棉板。

  监理单位:1.无屋面保温工程监理记录,墙体保温工程监理记录均为一份原件的复印件,除时间外其他信息雷同。2.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外墙岩棉板锚固力拉拔试验组数仅为2组,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中4.2.7条第四款要求,试验组数不足,该部位对应检验组数应为9个应进行9组锚固力拉拔试验。

  施工单位:1.未提供地暖管的复试报告;2.检验批报验单中施工单位缺少印章;3.保温砂浆复试报告中,使用部位:外墙防火隔离带(设计为岩棉板),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4.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窗应达到不小于0.5h整体耐火性要求,现场已安装窗框型材为非耐火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外窗;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窗窗框为70系列型材,现场外窗窗框为65系列型材,未照图施工。

  监理单位:1.检验批的报验单中监理单位未盖章;2.未提供巡视、平行检查记录;3.节能专项监理方案时间与施工单位施工实际不符;4.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设计单位:1.暖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分集水器设置温控阀,现场未安装;2.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设计说明未明确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3.未提供热负荷计算书。

  施工单位:1.未提供节能专项施工方案;2.抗裂砂浆产品合格证中仪表数量、生产日期未填写齐全;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施工项目部签字均为同一人;4.5#四层西单元南立面防火隔离带未交圈;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窗型材应达到不小于0.5h整体耐火性要求,现场已安装窗框型材为非耐火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外窗。

  设计单位:1.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中,第15-17页北向的窗墙比最不利值为0.43,第9页的表格汇总值为0.27,西向的窗墙比最不利值为0.43,第9页的表格汇总值为0.35,不满足DBJ04-242-2020第4.1.3条;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室外设计参数、非供暖区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与DBJ04-242-2020不符;3.未提供供暖负荷计算书及水力计算书。

  监理单位:1.无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2.未提供监理节能旁站记录;3.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施工单位:1.筑节能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未使用现行国家标准;2.隐蔽资料未填写时间、影像资料不全;3.保温钉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复试报告不符;4.电梯前室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墙体未做30mm厚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未按图施工。

  一是强化整改落实。各市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事项进行抽检和复检,确保整改到位。整改情况经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承担终身质量责任,没有整改到位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各市主管部门要对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认真核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要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厅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对依法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项目主体,我厅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记不良信用信息一次,扣减企业信用得分。

  二是强化项目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参建主体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严格履行质量责任、强化设计变更管控、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项目总体受控。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对接,建立在建项目台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过程监管。对影响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性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节点、部位,要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重新组织验收,确保建筑工程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节能工作有效推进。